众所周知,“毒品”不能沾,然而有些人却“敢于尝试”,最终踏上一条不归路。
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公开集中宣判。黄某某等18名被告人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罪名,被分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等,并处以罚金,没收非法所得。
部分市民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00余人旁听了宣判过程。
跨境贩毒,毒品藏在轮胎中
为了逃避打击,毒犯花样翻新,会不断变换作案手段。被告人黄某某、胡某等就是通过改装车辆轮胎,来隐藏毒品,掩人耳目。但终于还是落网了。
早在2014年2月时,他安排弟弟购买了一辆越野车。该车在河南驻马店冒用他人信息入户,车牌号为豫Q××××。
2014年11月,黄某某与韩某先后偷渡到缅甸邦康,与被告人胡某商定购买毒品吗啡(黄皮)20余公斤。为了方便藏匿,他们将这辆车进行了改装,将毒品藏于车辆的轮胎之中。
当月,韩某又返回临泉,将事先放在亲戚处的30万元转出,并多方募集资金90万元。
2015年1月19日,黄某某偷渡回到国内。次日15时许,胡某安排人员将藏有毒品的越野车,开到云南省西南部的孟连县医院附近。当天下午,黄某某与运送毒品人员在云南省南端的景洪市会合。会合不久,他们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从这辆汽车左前轮后方夹层内,侦查人员现场查获黄色块状毒品可疑物33包,又从该车右前轮后方夹层内查获黄色块状毒品可疑物21包、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3包。
经鉴定,在净重22公斤的黄褐色粉末状可疑物中,检测出吗啡成分,平均含量95.3%;在净重0.7千克的白色粉末状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42.8%。
今年6月2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韩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多次贩毒,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吸食
王某、张某等12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因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而引人注目。
为了运输毒品,被告人王某等可谓挖空心思。2017年3月2日,在王某的安排下,被告人齐某将1.5万元毒资转给齐某某后,两人在临泉县庙岔镇106国道东侧将230克冰毒进行交接。
拿到毒品后,齐某没有直接送货到阜阳,而是将毒品藏于一辆河南开往阜阳的长途客车上。当日,被告人张某在颍州区接到上述230克毒品。随后,张某将其中的200克交给王某,自己占有30克。
拿到毒品后,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5月到6月,多次向吸毒人员于某贩卖毒品,并容留于某等人在其租住房屋内吸毒。
2017年6月,王某再次准备购买毒品,他和被告人葛某商议售价每克170元,并给付定金2万元。后因王某未付完余款,葛某给王某毒品20克。
当月9日,王某被抓获。警方从他身上搜出13.51克疑似毒品,后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等12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并容留他人吸食。
今年6月22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以贩卖、运输毒品等罪名被判处1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数额不等的罚金。
令人深思的是,该案中年龄最大的1972年出生,年龄最小的1995年出生,今年才23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颍州晚报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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