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上午,临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案件,并邀请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场经营户80余人参与旁听。
被告人任某某系临泉县熟食经营户,为使卤制的鸡爪上色好看以便销售,超标准非法添加食用类亚硝酸盐。在庭审中,任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法庭进行了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任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曹剑锋陈铁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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