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购买毒品到国内销售,临泉人石某与云南人吴某等5人共同找到了这一发财“捷径”。然而,贩卖毒品罪大恶极,石某、吴某等人的“发财梦”没有做成,很快他们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境外贩毒境内卖
1974年出生的石某是临泉县人,一直以经商为业。2013年,石某获得一个消息,可以从境外购买毒品,到境内销售,“生意”利润十分可观。当年年底,石某便多次以银行汇款的方式从一名缅甸籍女子“小妹”处购***并在国内销售。
这一“生意”的巨大利润,让石某欲罢不能。从2014年1月至案发前,石某先后安排吴某等多人通过银行卡转账或者现金汇款的方式,将约300万元毒资分批汇进“小妹”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欲从“小妹”处购进一大批毒品,将“生意”做大。
石某拥有毒品的消息,在毒友圈中秘密传开。临泉人李某某得知后,便和石某议定以280至300元的价格从石某处购买30万元的毒品,并安排他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万元毒资汇至“小妹”提供给石某的银行账户内。
2014年8月初,李某某、熊某某按照石某的安排,驾驶黑色起亚轿车赶到山东省龙口市和平村,准备将购买的毒品运回临泉县。这一切,看似静悄悄,但法律无处不在。
8月10日左右,“小妹”安排吴某将装有毒品的凌志越野车开到云南省普洱市。吴某又安排朋友陈某某驾驶该车到河南省郑州市。8月13日,陈某某纠集朋友一同驾车从云南省昆明市出发,途经成都、西安,并于8月16日赶至郑州。当日,吴某亦赶到郑州和陈某某等人会合。
次日上午,吴某等4人轮流驾车赶至山东省龙口市和平村。几人心中得意,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然而,一张大网正悄悄向他们铺开。在北马加油站附近,吴某、石某二人准备交易毒品时被当场抓获,陈某某随后亦被抓获。侦查人员从涉案的凌志越野车的后排座位下方的底板空洞内查获122块嫌疑毒品。经称量并鉴定,该122块嫌疑毒品净重42654克。
当日,侦查机关还将另一名被告人石某某一同抓获,并在其居住的临泉县皇家翰林小区11栋1单元602室内一黑色背包内查获两包嫌疑毒品,经称量并鉴定,其中一包净重29.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一包净重30.18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律严惩警示后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海洛因4265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受石某之邀赶至山东省龙口市欲将42654克海洛因运回临泉,并出资30万元购买该宗毒品的一部分用于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吴某、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共同运输海洛因4265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石某某非法持甲基苯丙胺29.4克、海洛因30.1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法院认为,虽然石某运输毒品系犯罪未遂,但其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李某某着手实施运输,尚未拿到毒品即被抓获,系运输毒品的犯罪未遂,且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吴某、陈某某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人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陈某某受吴某指使、雇佣运输毒品,作用相较吴某小,故对其可比照吴某酌情从轻处罚。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进行了判处: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42654克,从石某某美甲店查获的海洛因0.97克和其住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29.4克、海洛因30.18克、电子秤、验钞机,轿车一辆,各被告人持有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记者获悉,宣判后,五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陈某某、李某某的死缓刑,并将石某、吴某的死刑裁定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目前该案正处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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