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陆杨通讯员李群
就在本报关于暑期防溺水的系列报道接二连三发出的时候,安徽省多地仍在发生儿童溺亡事件。 7月31日,临泉县陶老乡发生一起惨剧,5名儿童在当地一处水坑游泳时不幸全部溺亡。
毫无疑问,溺亡给家庭带来的打击是沉重的,但痛苦之余,谁该为溺亡事件承担责任呢?记者曾多次采访溺亡事件,发现不少溺亡儿童的家长不约而同地将矛头直指造成溺亡的水域拥有者。
那么,这些指责是否合理?水域拥有者或管理者是否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呢?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类似案例。记者发现,作为原告方的家长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2013年8月22日下午,寿县某村未成年人张亮找到好友胡小泳,二人相约外出游玩。在路上,张亮又约来好友李扬,三人到张某经营的商店分两次购买了10瓶罐装啤酒和一些零食。几人吃喝后商议找一个地方洗澡,胡小泳表明水性不好,但未拒绝,最终几人选定了邻村一处未放置警示标志的水塘。
三人先后下水,张亮的水性较差,未向塘中间游,胡小泳跟随李扬后面,游向塘中间,但不慎沉入塘底,李扬见状上前施救,但未成功。期间,张、李二人在现场呼救,闻声赶来的附近村民下塘继续施救,但仍未挽回胡小泳的生命。公安机关两次鉴定溺亡原因,确定系酒后吸入溺液和呕吐物窒息死亡。
2014年6月,胡小泳的父母以张亮、李扬、商店业主张某和水塘管理者某村委会应承担责任为由,将四名被告起诉到法院。
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小泳身亡时17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应对其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看护责任。但事发当天二人均不知胡小泳酒后到水塘洗澡,说明对胡小泳未尽到相关责任。
而作为胡小泳,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其应当预见自己到水塘里洗澡会给生命安全带来危险,其自身疏忽及父母监护不力是导致其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两原告对胡小泳溺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65%的主要责任。
被告张亮、李扬与胡小泳结伴饮酒,酒后又提议找水塘洗澡,在胡小泳已表明水性不好的情况下,二人仍继续带着胡小泳进入水塘,故与胡小泳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依法酌定二人各承担10%的责任,鉴于二人事发时亦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依法由二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
作为商店业主的张某,未依法尽到一定的义务,与胡小泳酒后溺水死亡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酌定以承担5%的责任为宜。
被告某村委会作为涉事水塘的所有者、管理者,对水塘的危险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事发时却未在水塘周围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有一定的过错,且与胡小泳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酌定承担10%的责任。
经过核定,法院判决张亮、李扬、村委会分别赔偿原告26586.30元,张某赔偿原告13293.20元;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这起案例,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介绍说,此案关于溺亡责任的认定,是目前此类案件的常见判决。韩宝指出,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父母,在多数儿童戏水溺亡事件中都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在之前的报道中,安徽师范大学教育学专家李宜江教授就曾指出,要想真正防止孩子溺水,家长是第一道关。韩宝对此表示,有关法律的规定与教育学专家的观点并不矛盾。
专家提醒,防溺水教育重在预防,家长必须尽到责任,“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的溺亡事件,家长是难被免责的,盲目推卸责任,人情上可以理解,但法律上很难奏效。所以希望家长朋友们能真正尽到义务,让孩子度过一个平安暑假。 ”(文中未成年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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