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元月开始,临泉县消费者孙某发现自己每月的手机话费奇高。2011年,孙某在电信办理159套餐服务,该项套餐服务是家中三部手机(即本人和母亲、哥哥)每月可共享159元的话费和全年的上网费用。但从今年元月份起,孙某每月的话费帐单上就出现了500元上网流量费用,连续三个月被扣除500元。孙某随后拨打电信服务热线查询,被告知哥哥的手机电话号码从套餐服务中被更改移除,致使造成该部手机每月扣除500元的上网流量费。而且,哥哥又从来不用手机上网,500元的上网流量费又从何扣起?此后,孙某多次到电信营业厅理论,问题终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孙某投诉至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电信部门进行沟通核查。
经核查,本案是由电信部门业务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该公司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在输入业务信息时出现失误,导致消费者的套餐服务事项被更改,出现每月被扣除500元的上网流量费用。后经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电信部门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恢复孙某原套餐服务业务;退赔消费者三个月被扣除掉的电话费用(每月500元)共1500元。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消费套餐业务被擅自更改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作为提供有偿服务的通讯服务运营商,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消费者所定购套餐业务事项,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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