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利用担任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开发商在拆迁、办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30.7万元。 9月2日,记者从阜阳获悉,临泉县原副县长李明洁受贿一案,经法院审理,以受贿罪判处李明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1966年出生的李明洁,原是临泉县的一名女副县长。 2004年4月份,临泉县万安置业有限公司以竞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准备建设“统一广场项目”。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政府负责协助拆迁,为此临泉县成立了“统一广场开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2005年4月,时任副县长的李明洁接任该领导小组副组长。在强制拆迁工作中,李明洁多次组织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于2005年11月、2006年1月进行两次强制拆迁。为感谢李明洁在拆迁工作中的帮助,临泉县万安置业公司总经理周某,先后分两次到李明洁办公室送去现金20万元。“送给李明洁的20万元现金,是安排公司会计从售楼款中以借款的名义支出的,后来用建筑材料发票冲抵了借款。 ”周某说。 2006年底,周某又以祝贺李明洁家庭房屋装修为名,送给李明洁液晶电视两台,价值7000多元。
2007年2月,阜阳市泉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竞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准备建设“泉台阳光时代城”,副县长李明洁负责该项目的协调工作。 2008年9月,为请李明洁帮助解决项目规划、办证等事项,公司董事长高某到李明洁家中,以祝贺李明洁女儿考取大学为由送去现金10万元。在李明洁代表县政府组织召开的关于“泉台阳光时代城”规划设计讨论会上,众多参会人员都认为高某提交的规划书不符合要求,但李明洁却坚持认为方案可行,并多次催促县建设局为高某办理相关手续。
今年1月8日,李明洁因涉嫌受贿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该案经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洁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明洁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被通知到案,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要件;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退出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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