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晚,微博名为“女大学生实名举报警察索贿”的网友发布微博,“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因办理户口补录问题,到临泉县公安局老集镇派出所,有个叫李汉臣的警察敲诈1500元。顿时感觉社会险恶……有证据有真相。”随文发布的还有一段时长13分钟57秒的对话录音及录音实录等资料截图。
根据录音大致梳理事件经过可知,办事民警在办理补录户口事宜时告诉该女子,原本应该存放在派出所的存根丢失,因没有存根,派出所上报时,上级审批难以通过。此前,在第一次办理时,这名民警就表示“只要拿1000块钱就能办好,中途也不需要回来”,但女子未同意,到了这次办理时便被告知迁移证存根找不到了,想要这回把事情办成,得准备1500元。
录音中,该民警劝说女子:“你让我办我只能这样办,没有其他办法了。你这个事办成的话,就别想多少钱的事。”民警还告诉女子,1500块钱要用于请相关领导的司机吃饭、唱歌和抽烟。“这些领导咱们和他们也接触不上,驾驶员还是比较熟悉。 ”
几番交涉后,女子同意去取钱,民警还告诉她去附近一家农业银行取款。
回应:当事民警受辞退处分
微博发布次日,阜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回应称,对网民反映的问题,临泉县公安局成立了纪委、督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彻查此事,并做出决定对涉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
12月16日下午,阜阳市公安局官微通报称:经调查举报属实,临泉县局已决定,根据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李汉臣行政记大过;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李汉臣予以辞退。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老集派出所所长秦大鹏,建议临泉县委组织部予以免职。
从12月16日开始,临泉县公安局还以李汉臣案例为反面教材,在全县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以此教育广大公安民警谨记宗旨,恪尽职守做好本职工作。阜阳市公安局也在全局通报了这一案例,并要求治安、出入境、交警等窗口单位尽快出台管理规定,防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律师:索贿尚未达立案标准
虽然涉事民警迅速遭到了相应处罚,仍有网友质疑李汉臣索贿行为涉嫌触犯刑律,应当予以追究法律责任,仅给予辞退处理不够。网友@海马也浮云提出,“该民警还涉及多少索贿案件和累计金额是多少?是否应追究职务受贿罪?既然高度重视,是不是应该进一步调查清楚?”
据报道,女子通过微博举报李汉臣索贿时,在南京工作的张先生在评论中反映,自己也曾遭到李汉臣相似的索贿。张先生称,他2009年在合肥上大学时,将户口从老家迁了出来,也同样没有落户,去年毕业后,他想把户口迁回临泉,找到李汉臣,希望能给办快些,李汉臣就找他要了1000元钱。半个月后,他的户口便办妥了。对于张先生反映的问题,临泉县公安局局长陈琦说,张先生被索贿的事正在调查处理中。
李汉臣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全国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说,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即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根据目前微博上搜集的录音材料,办事民警索贿行为侵犯了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但其索贿的数额未达到受贿犯罪的立案标准。”王亚林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从报道来看,办案民警向该名女子索要1500元的行为尚不够立案标准。民警的行为应受到行政处分。
·本报记者许忠德·
核心提示
12月14日,有网友在微博发布录音举报称,其在老家办理户口补录时,遭民警索贿。12月16日,警方通过官方微博表示,经调查举报属实,决定对涉事民警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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