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最终要通过产权变更登记予以确权,否则买卖双方的权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障。
8年前,界首市的赵亭亭通过委托人,将自己的房产卖给婆婆徐小娟,并签订了买卖协议,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不料几年后,赵亭亭又将上述房屋转卖给他人。对此,婆婆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法庭。
近日,阜阳中院审结此案,依法驳回了徐小娟的诉讼请求。
婆婆:儿媳将卖给她的房屋转卖
赵亭亭是徐小娟(化名)的儿媳。2017年6月份,徐小娟突然一纸诉状将儿媳赵亭亭告上法庭,理由是儿媳妇串通他人出售了原本卖给她的房屋。
原来,早在2010年4月初,赵亭亭以3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界首市某楼盘的2楼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证。
一个半月后,赵亭亭因在外地学习,出具委托书,并通过公证处予以公证,委托一名朋友代其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过户登记以及代签上述房屋的相关合同、代收相关文书。
当时,赵亭亭的代理人与徐小娟签订《买卖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徐小娟,但双方此后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赵亭亭因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将上述涉案房屋以7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双方于2017年5月签订《阜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当时,赵亭亭与李某在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签署《转移登记申请表》。经过法定程序,界首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为李某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
法院:买卖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徐小娟认为,赵亭亭、李某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以及李某未支付相应对价,严重损害了她的利益。因此,徐小娟恳请法官判决赵亭亭和李某签订的这份《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界首市法院审理认为,赵亭亭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情形。显然本案中,赵亭亭存在一房二卖的事实,赵亭亭与徐小娟虽然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是双方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不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法律上涉案房屋仍是登记在赵亭亭的名下,赵亭亭对该房屋仍有处分权,其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情形。
此外,徐小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对涉案房屋之前已经转让给徐小娟是明知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从赵亭亭协助李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来看,赵亭亭对将房产过户给李某系本人自愿的行为,至于是否支付对价,应是赵亭亭与李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赵亭亭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物权法》等的法律条文规定,驳回了徐小娟对赵亭亭、李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徐小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一审判决结果,依法驳回了徐小娟的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赵亭亭在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李某之后,已经发生了物权转移的效力,在买卖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徐小娟主张确认买卖协议无效依法不应支持。
如果徐小娟认为赵亭亭一房二卖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请求追究赵亭亭的违约责任。
颍州晚报记者 杨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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