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聂涛明知是抢来的黄金饰品,却低价收购赃物,终因利欲熏心将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以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周某是江西省丰城市人,几年前来到安徽省界首市,在该市城区租赁店面做服装生意。听说购买“小路货”来钱快,周某便动了歪脑筋,决定低价收购赃物转手倒卖牟利。去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安徽省太和县人民路公园附近,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3次低于市场价收购李某(已判刑)抢来的价值人民币13597元的黄金饰品。有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购买的赃物未及倒卖即被警方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的家人退出赃款1.5万元。
界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在短短3个月时间里,3次低于市场价收购李某抢来的价值人民币13597元的黄金饰品。周某明知这些物品来路不明,却经不住金钱的诱惑而予以收购,结果自己触犯刑律而身陷囹圄,同时,也助长了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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