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一种便捷的沟通方式。然而,党员干部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忘了自己的身份,极易因不当使用微信而触碰纪律底线。今天,“纪律先生”就为大家列举一些微信使用中的易犯错误,帮助广大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以免重蹈覆辙。
1、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中国纪检监察报》曾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罔顾“一国两制”出台的背景与实际,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案例中的吴某看似不经意地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配发评论,其实已经违反了政治纪律,而且是很重要的一条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吴某也因这一行为,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理。
2、违反规定开网店、做微商。2015年1月,河南省济源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人张嫣嫣开始通过手机微商方式,宣传、销售洗化、饰品等商品,随后又租房雇佣人员经营实体店销售上述商品。2015年10月至11月,张又称病向单位请病假6个月。2016年6月,张嫣嫣因弄虚作假长期请病假、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追缴其违规经营所得及请假期间多领的工资和津贴。开网店、做微商虽然不是经营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公司或企业,但同样属于从事营利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党政机关干部及公务员切记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是《纪律处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
3、违规收受微信红包。2016年6月,界首市靳寨粮站原副站长张宾违规收受粮食经营人员所送微信红包共计3万余元,张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案还追究该市粮食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以及粮站站长等多人责任。发送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往往隐蔽性强,且常常打着人情世故、礼尚往来的名义,更容易让党员、干部放松戒备。殊不知,《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都有此类规定,收受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不管数额大小,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都会受到纪律的处分。
4、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2017年2月17日,浙江省天台县福丁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戴某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期间,通过微信进行拉票,共发放1个微信红包(总金额100元,红包个数60个)。因存在拉票贿选情形,戴某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该自荐人资格被取消。戴某发放微信红包既不逢年过节,又无喜庆之事,且在换届选举的特殊时期,其红包打赏背后的拉票用意不言自明。发放此类红包应当慎之又慎!
5、散布传播谣言。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呼救“有人抢劫”,黄明成前去追赶歹徒但未追上。后来,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于是,在没有调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在微信群里发布。这条谣言被频频转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17年1月,黄明成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员干部在使用微信时,务必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纪律先生”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也不例外。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每一名党员干部在使用微信的时候,都要自觉规范在微信等网络空间的言论,自觉维护网络宣传阵地,经常拿纪律的尺子量量自己的行为,时刻紧绷纪律之弦,切记使用微信莫“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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