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一些人漠视安全生产,进而引发悲剧。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以被告人李某、张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二年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李某虽只有小学文化,但深谙经商之道的他瞅准了近年来农村中美好乡村工程建设的商机。于是,李某组建了一支建筑工程队,承包了界首市沙南某村美好乡村工程建设。为了赶工期,他忽视安全生产,在建楼房二层及以上楼层均未安装防护网,工地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类警示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16年11月13日早晨6时许,施工人员张某在该工程二楼楼顶拆卸脚手架过程中,脚手架南侧U型支腿与连接用的钢管脱落,致使U型支腿掉落楼下,砸伤在一楼作业的工人王某头部,王某在送往医院过程中死亡。经鉴定,王某因头部受强大外力作用致前额骨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颅脑挫伤、颅内出血而死亡。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与被害人王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4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李某、张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承建工程,致使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下进行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人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二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两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和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34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举案说法: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上的要求一刻也不容放松,更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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