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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赡养义务“分包”于法相悖

来源:安徽日报 2014-12-24 18:16   https://www.yybnet.net/

■ 李永国

家住界首市农村的王明亮、李光英夫妇含辛茹苦将王林、王田(均为化名)两个儿子拉扯成人。 1994年、1996年,两个儿子先后成家另过。 2011年,老两口与两个儿子达成 “老人分包赡养协议”:长子王林负责赡养母亲李光英,次子王田负责赡养父亲王明亮,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干涉。 2012年6月底,王明亮因病去世,丧事由次子王田操办。今年6月,李光英患重病住院治疗期间,先后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因王林家庭经济相对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医疗费,李光英便要求王田承担一部分。王田以赡养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医疗费。无奈之下,李光英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分担医疗费4.2万元。

界首市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王明亮、李光英夫妇与两个儿子达成的“老人分包赡养协议”违背法律规定,是无效协议。因当事人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办案法官考虑到次子王田已对其父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遂依法判决原告李光英的医疗费由长子王林承担70%,次子王田承担30%。

【法官说法】本案中两被告将老人分包赡养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该法第19条同时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上述规定表明,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王明亮、李光英夫妇与两个儿子签订的“老人分包赡养协议”,免除了长子赡养父亲、次子赡养母亲的义务,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且,老年夫妻需要情感沟通,作为子女,不能因个人利益而将老两口硬性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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