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讯 9月1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李海琳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案,判决李海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海琳驾驶自购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在界首市界陶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颍南罗庄57号线杆处时,为躲避前方摩托车,与相向驾驶电动车带其女儿自北向南,正常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相撞,致李某当场死亡,其女儿贾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海琳拨打120抢救被害人,并拨打122报警,然后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 7月7日,界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海琳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李海琳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于7月23日在公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李海琳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9.2万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书面要求不再追究李海琳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海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属情节特别恶劣,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海琳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救助被害人,并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视为自首,且被告人李海琳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作出上述判决。 (张文华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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