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晚报讯(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魏辉虎)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打击违法犯罪,受法律保护。然而,有些民警执法过程中,却遭到暴力侵害。过去的一年,“暴力袭警”一词被网友热议。
近日,阜南法院审理了一起暴力袭警案件,被告人刘晓龙(化名)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8年3月26日10时许,刘晓龙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阜南县鹿城镇逆行,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现场劝阻。刘晓龙不仅拒不配合交警执法,还辱骂两位执法交警,并对其中一位交警周某某挥起拳头。随即,交警报警。
阜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指令后,民警李某某等人到现场处警。在民警告知身份和现场劝说后,刘晓龙仍不配合民警执法,继续辱骂,并殴打李某某。
经鉴定,刘晓龙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具有限制行为能力。
近日,阜南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刘晓龙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行为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阜南法院依法判决。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晓龙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法院审理,认定刘晓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受刑事处罚。刘晓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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