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2018年年底,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第二初级中学女教师赵婷(化名)遭到曾经教过的一位学生的殴打,致轻微伤。由于打人者不足16岁,当地警方做出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媒体从赵婷的父亲处了解到,目前赵婷已被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并有自杀倾向。日前父女二人已向当地政府递交情况反映书,希望能调离阜南这个“伤心地”。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鲜见,以往公众的注意力,大多放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安置问题上,对受害人群反而缺少应有的关注。“被未成年学生殴打后,女教师有自杀倾向”这一事件,把被未成年侵害人群的心理创伤问题呈现在公众面前。
从心理学上看,在人类进化的早期,就存在着同态复仇的心理,但是在司法渠道完善、法制相对健全的今天,私力救济不被允许已成共识。无论是被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伤害,受害者将“复仇”的情绪寄希望于法律的公正裁决,才是唯一解决之道。
在此事件中,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处理,做出了不执行行政拘留、只罚款400元的决定,虽然合乎法理,但被打女教师心中郁闷、精神受刺激,不管是从情理上还是逻辑上,都完全可以理解。而这份创伤,还无法从“施害者已付出代价”的“开解”中得到愈合。
当然,这并不是说得按照成年人的标准惩治未成年违法犯罪,而是说在对涉事未成年人矫正、合理安置的同时,也该充分考虑到因为伤害和惩罚不对等的事实,会对侵害者带来二次伤害。
目前来看,对打人学生追加惩罚不现实,让政府部门协调,将老师调岗到外地,的确是最合适的做法了。不过考虑到其精神创伤,善后不该就此为止。
创伤如何抚慰,不满如何排解,在法律无法提供答案的语境下,社区及相关公益组织不妨也介入,对被侵害人进行心理辅助、心理治疗,帮助他们走出阴影。
除了强调精神抚慰外,在具体执行惩戒的过程中,也应该在细节上足够完善。像打人者仅仅四百元赔偿也不积极,受害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难免会加剧法律不公的感受。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该如何安置的问题,在多番讨论之后,路径已然清晰,而对于受害群体该如何进行心理抚慰、补偿救济,在这起个案的背后,也该引起思考。
□熊志(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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