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优惠的几个条件界定:减税政策中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其他事项:符合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财税〔2017〕33号文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顾 闻 徐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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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艳明 通讯员 张震/文 通讯员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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