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商与71户业主签订购房合同,交房后开发商一直不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部分业主在与开发商多次交涉无效后,集体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7月6日,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71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2011年,防城港某房地产开发商先后同71户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并负责办理房产证。2013年5月,开发商将案涉商品房交付给业主使用,但至今仍未履行合同的办证义务。期间,部分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办理房产证,都被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今年3月,71户业主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港口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受理案件后,试图组织当事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但由于当事双方在违约金问题上互不让步,也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请求法院尽快判决。考虑到该系列案人数众多,历时较长,为提高办案效率,主办法官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对该案71个系列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启动速裁机制,从开庭到结案仅用10天时间审结了这起系列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开发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已履行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义务,故可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应向业主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开发商的违约程度,判决开发商按已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一的赔付标准向71户业主支付违约金。 (防城港市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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