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港口区自来水厂光坡服务部的工作人员伦某、江某和吴某三人在收取用户水费和安装费时,非法侵吞公共财物5万多元。5月26日,伦某、江某和吴某被港口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发时,伦某、江某和吴某三人供职的水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伦某是水厂服务部的负责人,江某和吴某是水厂服务部的普通工作人员。2013年1月,伦某在服务部收取海堤工程施工老板所交水费3万元,三人和服务部会计黄某(另案处理)商量,四人将这3万元私分,每人分得7500元。
用同样的方法,伦某、江某和吴某还私分了光坡中学5288.25元水费、用户吴某平4500元水费和用户叶某5266.25元水费。因为2013年春节该水厂不发奖金过年,伦某三人还私分了用户朱某的水表安装费1800元和水费3700元。案发后,三人主动向侦查机关退出了所有的赃款。
5月26日,港口区人民法院对伦某等三名被告人依法公开宣判,判处伦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江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据悉,该案是2016年4月18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港口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新的法律解释对三名被告的贪污犯罪进行审理。 (防城港市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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