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防城港港口区某小区的商品房建好后,开发商通知交房,然而部分业主不及时领房,而物业公司已经进驻提供服务。物业公司迟迟拿不到服务费,起诉开发商讨要前期服务费,但开发商认为这笔费用包含了业主应承担的部分,该部分服务费不应由开发商承担。4月12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1年9月8日,防城港市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在物业交付使用前60天进驻项目,开展交房前期筹备工作,配合开发商做好物业接管验收和房屋交付工作。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开始提供服务,但却迟迟拿不到服务费。2015年4月1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开发商应支付物业公司相关费用汇总表》,列明开发商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水费公摊合计901373.16元,双方代表均在表上签名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
数额虽经双方确认,但开发商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至今未付,物业公司遂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物业公司费用901373.16元及逾期利息7845.65元。
2015年9月15日,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水电公摊共计901373.16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开发商不服并上诉。2016年2月2日,该案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对开发商应支付的数额产生争议。
法官在了解清楚事情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重点做开发商的工作,向其说明虽然业主领房前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支付,但是收取这部分款项的责任在于开发商而不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关服务,开发商应当及时把前期服务费向物业公司支付。
经法官解释,开发商表示前期部分的物业服务费他另行向业主追要,但是会先垫付给物业公司。
法官进而向物业公司解释,开发商目前确实有经济困难,相关的费用他们表示都会交,但看能不能缓些时间,物业公司逐渐表示认可,并主动放弃了利息。
4月12日,双方约定了交钱的时间,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清运费、水电公摊费等费用901373.16元,今年11月20日前分5次还清,物业公司继续在开发商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防城港市新闻网)
新闻推荐
(记者肖鑫)4月20日上午,在市行政信息中心C座会议厅召开了“钦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表扬通报会暨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动员大会”。会上宣读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
防城港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防城港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