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中心区某家具店因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家具,经港口区工商部门调解,同意减少1000元货款作为赔偿金。
11月4日,该局接到薛先生投诉,称其10月14日在防城港市中心区某家具店定购了2万余元的家具,并付了4000元的定金,双方口头约定了送货上门时间。可是到了约定的时间,还未收到家具,协商不成后,薛先生求助工商部门。
该局在接到薛先生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确定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商家开具的定金单据明确标明为“定金”是不能退的,但本案的争议点是商家不按约定履行合同。该局执法人员耐心细致地给经营者讲解了相关规定,最终,在执法人员调解下,薛先生与商家握手言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约的和解协议,并且商家减少1000元货款作为赔偿金。 (防城港市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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