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防城港市政协副主席黄福明受贿罪一案,以犯受贿罪,判处黄福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对被告人黄福明退的赃款人民币48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7.630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黄福明,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案发前任中共政协防城港市委员会副主席(副厅级),曾任防城港市贸易局局长、防城港市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局长和防城港市财政局局长等职务。
经审理,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福明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贸易局局长、防城港市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局长和防城港市财政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赵某福、覃某耀、陆某(均另案处理)贿赂共536.3303万元人民币和3万美元。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福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536.3303万元和3万美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福明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黄福明能退出大部分受贿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黄福明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黄福明当庭表示服判,不提出上诉。 (方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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