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防城港市财政部门获悉,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结算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凡防城港市开展住院业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控制结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以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基金年度收支预算为基础,合理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控制指标。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实际发生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未超过其年度总额控制指标的,实行结余留用;超过年度总额控制指标10%以内部分,基金补偿70%,定点医疗机构负担30%;超过10%-15%部分,基金补偿60%,定点医疗机构负担40%;超过15%部分,全额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防城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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