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防城港讯 (记者/李新雄 通讯员/韦善康)为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防城港市日前出台《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该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奖励。
《办法》明确规定,只要民众对如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就可获得奖励: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暗管、雨水管道或者国家禁止的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措施,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举报内容,经核实后,按举报线索的价值分等级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800-1000元,主要是指排污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环保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的,举报人能提供排污者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者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举报较大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500-800元,主要是指举报者能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举报一般性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1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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