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走了,房本还没办下来
88岁的李英是大连人,2009年她家的老房子动迁,被安置到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街附近的一处新房里,没有房产证。动迁手续上是老伴的名字。2014年底,老伴因病去世。在之前留下遗嘱,将房子留给李英。
2019年12月,动迁房子办理产权登记时遇到难题:动迁办工作人员因遗嘱没有公证,不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此前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公证处工作人员称没有产权证不能做遗嘱公证,李英陷入两难境地。
动迁后的房子处于大连市西安路商圈内,交通、购物非常方便,面积扩大了20多平方米,李英和老伴还交纳了5.7万元的代建费。可动迁安置的房屋却一直办不了产权证。
2014年初,李英的老伴说,自己身体不好,房产证恐怕看不到了,由于动迁手续上是自己的名字,便想到公证处办理遗嘱,房子由李英继承。但没有房证,公证处拒绝为他公证。无奈之下,李英的老伴就自己书写了一份遗嘱,表明自己百年之后,房子归李英所有,房产证由李英办理。直到2019年12月,产权登记才开始办理。
自书遗嘱不公证不作数?
“动迁办的人说动迁手续上是我老伴的名字,我的遗嘱没有公证,不作数,所以办理不了。没房产证的房子就不能继承了吗?”李英说。
2020年5月,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代理了李英的诉求,帮其将三个孩子起诉到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有效,判决动迁安置的住房归李英所有。
为搞清李英动迁安置住房的性质,法院为律师开具了《律师调查令》。经王金海调查,李英动迁前的老房子也是私有产权,登记在李英老伴名下。动迁办已经将李英动迁安置的新房在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合同备案,登记在李英老伴名下。
目前,李英动迁的房子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已经具备产权登记的条件,如果李英的老伴还活着,就可以将产权登记在李英老伴名下。同时,李英的三个孩子均表示,认可遗嘱是老父亲写的,同意动迁安置房归李英所有。
公民有权处置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英老伴亲自书写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依法有效。虽然李英手中的动迁手续写的是老伴名字,但动迁后的新房子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是李英的,另一半是其老伴的,李英的老伴有权写遗嘱处分。10月20日,法院判决动迁安置的新房归李英所有,李英的三个子女配合李英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王金海表示,对于动迁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时,如果安置人因病去世,要求提供遗嘱公证书无可厚非。但是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因此,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具有同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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