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3月27日,林女士在家属陪同下来到市渤海公证处,公证员助理看到她略显迷茫的神色,主动起身邀林女士来到窗口,询问林女士需要办理什么公证事项。经询问得知,林女士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俩人育有一子,现因感情不和,想要协议离婚,双方同意儿子由女方抚养,但在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上产生了分歧:男方要求办完离婚手续后再向女方支付抚养费,而女方担心男方在办完离婚手续后反悔,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无奈之下,林女士来到市渤海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
【办证过程】
公证员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告知林女士可以通过办理提存公证化解双方矛盾,即林女士可以和男方订立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男方把要支付给女方的抚养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提存至公证处,双方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办完离婚手续后,女方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公证处领取抚养费。
在仔细听取了公证员的解答后,林女士当即采纳了公证员的意见,并于3月31日和男方一起来到公证处,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起草好的离婚协议,共同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公证员对男女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材料齐全,可以受理,鉴于双方提供的离婚协议内容与在民政部门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基本一致,出于方便当事人的目的,公证员与本地民政部门沟通,询问当事人是否可以凭公证处签署并办理公证的《离婚协议书》直接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省去办理《离婚协议书》的相关程序。但被告知,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并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为了避免其中一方在办理完提存后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导致提存标的物滞留在公证处账户中,在公证员的建议下,双方当事人将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该协议中提存款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提取提存标的物的方式进行了约定。在办理完此公证事项后,男方依照约定将抚养费用汇入公证处账户,公证人员告知林女士款项已经到账,接到通知后,林女士与男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于次日携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公证处填报了《提存标的物提取申请书》,顺利领取了16800元抚养费。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男女双方互不信任,导致离婚协议一直无法达成,如何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来消除双方顾虑,提存公证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公证机构作为中立方,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公平、公正、中立的作用,成功打消双方顾虑,顺利解决双方因信任危机造成的矛盾,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与稳定。(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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