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年迈母亲起诉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判决。
经查,马某系刘甲(子)与刘乙(女)的母亲,马某因年迈体弱多病,长期卧病在床,经济困难,需子女赡养。起诉要求儿子刘甲支付赡养费、护理费;两名子女接纳其在家中轮流居住,未直接照顾方按月支付赡养费用896元、护理费1417元等。诉讼过程中,马某变更诉讼请求,希望由女儿刘乙直接照顾其生活起居,儿子刘甲按月支付赡养费2500元。但这一诉求遭到了刘甲的强烈反对,其希望轮流照顾,并由未直接照顾方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马某年近八旬,无劳动能力,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马某要求跟随女儿刘乙居住的主张,法官充分尊重马某的需求,经与其儿女沟通交流,最终判决马某跟随刘乙居住并由其直接照顾;同时结合刘甲的负担能力、马某的收入、东营市当地的实际消费水平等因素,法院确定刘甲每月支付赡养费1200元。
法官释法,《婚姻法》第2l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中的安慰、帮助、照料等;因此赡养父母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还需精神上的慰籍。当父母年迈时,尽好赡养义务,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李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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