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时间段内在几个商场累计购买衣物几十件,后以所购衣服不符合样品标识,经营者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按相关法律规定“假一罚三”,结果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去商场买电视结果买到了样机,消费者起诉商场,法院最终判决商场向消费者吴某更换全新电视或退还货款,并按3倍货款赔偿吴某……7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记者采访了解到几起典型案例。同时,也希望消费者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王超
购衣74件起诉商场欺诈为啥被法院驳回
2016年7月份,原告王某在东营某商场购买了13件衣物用于赠送家人朋友,货款总计7353元。但后经送检检验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样品标识,经营者已经构成欺诈,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有关规定主张“假一罚三”。另查明,王某还于上述同一时间到东营不同商场共计购买衣服61件,其亦以上述衣服检验结果不符合样品标识为由另案主张“假一罚三”。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消保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即应当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因此,应当首先查明原告王某从被告处购买服装是否用于生活消费,进而判别是否适用《消保法》。
法官表示,从常理分析,外地人员到异乡购买服装赠送家人应持谨慎态度,毕竟购买后若穿着不适会造成调换困难徒增麻烦,更何况原告作为外省人员于同一时间从东营不同商场购买各种服装多达74件,王某声称用于赠送家人和自身穿着与常理极不相符。另外,王某对原告主张送检的服装系从被告处购买有异议,但检验报告至少能证明被告送检的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前,该时间点与原告购买服装时间相差极短,能够进一步印证原告购买服装实质上并非用于生活消费。
此外,原告王某于同一时间从东营不同商场购买服装后,均于极短时间内委托天津服装检验中心检验,又持检验报告于同一时间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均主张“退一赔三”,更能说明原告购买服装的真实目的在于营利而非生活消费。因此,原告不属于《消保法》保护范围,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彩电促销涉嫌欺诈法院判决“换一赔三”
东营一家商场开展大型品牌促销活动,吴某以19999元的价格将电视买回家,发现是样机后要求退货,与商场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东营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商场向吴某更换全新电视或退还货款,并按3倍货款赔偿消费者吴某。2015年9月30日,东营一家商场开展大型品牌电视促销活动,吴某到该商场订购1台索尼某型号液晶电视,价格19999元,该商场营业员并未告知系样机。吴某购买后回家安装时发现视机已经使用了1527个小时,属于旧机或样机,后因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场“返还货款19999元或更换全新同型号电视,3倍赔偿货款59997元”。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利用开展促销活动销售使用的产品,在明知吴某欲购买的电视机是使用过的产品时,不但不向吴某详细披露事实,而是向其推荐其他型号产品以逃避其本应负有的告知义务,在吴某明确表示购买案涉电视机型号时,商场继续隐瞒系使用过产品事实致使交易达成,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行为。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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