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18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近日,东营市公布《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东营市、山东省乃至全国首部规范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政府规章。
随着东营市全民健身事业的快速发展,广大市民参与全民健身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健身设施的需求日益增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运转情况直接关系到市民参与健身的热情。目前,东营市已建设有各类健身器材14000余件,其中能够正常使用的仅8000余件,超出免费维护期的近6000件,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与维护中存在着布局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维护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建立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长效机制。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适用范围、明确管理职责、加强规划建设、明确使用维护要求、加强监督检查、设定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
为了明确职责,《办法》规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设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其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捐赠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修和更换也进行了规定。接收方应当对接收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承担相应安全责任。保修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接收方应当及时联系进行维修或者更换。超出保修期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除此之外,拆除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征得设施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在原址或者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设施,并按程序报送备案。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予以报废,由接收方负责拆除,报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由体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配建。
据悉,为了保障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人安全,《办法》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有权对侵占、损坏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挪作他用。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记者 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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