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15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长伟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本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伟忠担任审判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新建等出庭履行职务。
东营区人民法院于8月2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吴长伟,以十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吴长伟等23人不服,提出上诉。
东营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并听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及辩护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吴长伟2011年11月刑满释放后,先后聚集乔海涛、王雷、刘磊、张玉文、杨洋等人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以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壮大团伙势力,于2012年4月形成了以吴长伟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后,该组织陆续向赌博等非法行业以及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等行业扩张势力范围,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23起,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称霸一方,严重影响和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东营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吴长伟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李亚辉、徐飞、乔海涛、康新城、刘阳阳、吴萍、张雷系积极参加者,其中李亚辉、徐飞、乔海涛系骨干成员;闫兆霞、杨晓亮、王国亭、杨洋、栗田宇、王雷、韩玉龙、穆恩龙、张恒瑞、史亮银、于国军、吴杰、杨鑫、王凯鑫、刘磊、张玉文、马壮壮、耿强、王凯系一般参加者。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对吴长伟等28人维持一审判决。鉴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吴萍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虽不构成立功,但对案件查处有积极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改判吴萍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记者 李怀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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