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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工伤认定那些事希望你永远用不到,但一定要知道

来源:黄河口晚刊 2018-11-08 17:50   https://www.yybnet.net/

工伤小秘书详细全面版:

工作生活中,你是否存在这样的疑问:工作过程中摔伤、扭伤、割伤,药费谁来担?出差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责任谁来担?下班回家顺路买菜时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在工作时突发疾病责任怎么算?下面工伤认定工伤秘书小付跟你聊聊工伤认定那些事。

首先,我带大家了解一下工伤认定的内容: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不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都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设立工伤保险的立法初衷是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参加工伤保险,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你肯定想知道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啥,别急,听工伤秘书小付慢慢说给你听,根据《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凡东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下面,关于工伤认定的“干货”来喽,工伤秘书小付提醒你,拿出本本认真记好笔记。我来告诉你,认定工伤的7种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有3种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其中,符合“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4种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下面工伤秘书小付带你看几个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典型、疑难案例,通过案例简单明了了解上下班途中、体育活动、外出学习、挂靠关系等发生事故伤害时的司法结论(PS.相关案件只需复制后,在浏览器上搜索即可看到案件全貌,在这不再赘述)。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 条、第61 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不能被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呢:(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自杀的。

如果发生工伤了,只需要按照工伤秘书小付给你指的路子走,包你一步不落、按时准确地申报上材料。(一)工伤事故报告(个人申请的案件不履行该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部门报告一并报送事故现场和受伤部位照片及相关视频资料,2日内书面上报《东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一式三份)。(二)提出申请。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和充分证据(见申报材料栏)。(三)审核和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四)调查核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可根据需要可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中止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五)决定和送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日内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听工伤秘书小付来详细地给你讲解一下,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的材料:(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事项”栏内申请人要亲笔签字,“用人单位意见”栏内要经办人签字并盖章;2、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二是无合同的可提供其他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用人单位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提交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文件等;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5、职工受事故伤害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患职业病的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格式见附件2),能证明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经过(证言内容不少于8句话);6、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表和事发当月的考勤表(单位盖章);7、事故现场和受伤部位照片(书面打印并有用人单位盖章或职工本人签字)及相关视频资料(制作光盘); 8、工伤申请公示及工伤申请公示反馈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1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和因公外出依据的相关书面证据;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路线图(标明出发地、目的地和事发地)和居住证明等;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8、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10、其他应提供或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东营工伤小秘书还为大家准备了图解版流程图,简单明了,一看即会: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的,请加“东营市工伤讨论群”QQ群号:233624136,入群暗号:单位+个人名称,在群文件里面,有所有申请的材料模板。另,咱东营市工伤认定科从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出发,立足于让申请人“最多跑一趟”的理念,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技术优势,探索建立了工伤认定信息一体化系统,具体申报流程在“群文件”里面也有哦。

如果您仍有工伤认定方面的疑难问题想找,市直单位可拨打8 3 3 0 8 5 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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