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31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8年6月1日起,东营市范围内的基层法院,实行以“当事人(原告)选择权”为核心的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
据了解,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将突出保障原告选择管辖的权利。对原由东营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自6月1日起,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原告可以自愿选择在东营市辖区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原告不具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仍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管辖规定执行。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提请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原告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指定管辖的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长期以来,东营市两级法院一直坚持公正、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为法治东营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这次推行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赋予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是东营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重大举措。
(记者 王敏 通讯员 谢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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