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该当事人属于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市排水处执法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单。
根据《日照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八十二条: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当事人将面临—元罚款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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