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女士于2009年6月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健身俱乐部办了一张健身卡,共花费1400元,使用期限一年。由于身体原因,崔女士总共使用了2次。7月30日,当她再次持卡到健身俱乐部消费时,却被告知健身卡已经过期,不能使用了。后经调解,健身俱乐部同意延长3个月的使用期限,崔女士仍不满意,于8月17日投诉到东营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要求退卡。
东营开发区工商分局、消费者协会立即组织人员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得知崔女士办卡时与健身俱乐部签订了一份合约,合约明确列出了“使用期限内有效、过期作废”的条款。崔女士表示,当时没仔细看合约相关条款,就签了字。随后,调解人员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此,健身俱乐部应定期提示消费者健身卡消费情况及使用规定。经调解,健身俱乐部同意将健身卡使用期限延长一年,并允许崔女士将健身卡转让给他人使用。
东营开发区工商分局、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在接受美容美发、美体健身等服务时,要避免消费风险,应该在接受服务之前有所防范,签订书面合约时要对消费卡的使用范围、期限、功能等都要作详细的了解,特别是对于如何退卡、如何终止服务、如何转让等约定进行详细了解,并保存好相关票据,这样维权时才能有据可依。 (记者 刘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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