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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大修改造实行单侧半封闭施工,轿车撞上违规摩托车赔偿7万元谁该为7万元损失负责?

来源:黄河口晚刊 2010-06-07 04:3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张某驾驶朋友李某的轿车在高速路上与违章掉头的王某的摩托车相撞,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在赔偿王某7万元损失费后,张某认为公路管理部门管理不善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遂将东营市公路管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公路局赔偿张某在事故中损失的7万元和自己的车损1万元,共计8万元。2010年4月28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驳回张某、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的终审判决,并于5月中旬送达双方当事人,6月2日,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7年11月13日,原告张某驾驶朋友李某的轿车,沿东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港高速公路马场站南七公里处时,与对向行至此处掉头的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肋骨、盆骨、胫骨骨折,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残疾鉴定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1632.58元。东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警察四大队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因无牌、无证、未戴安全头盔、在高速公路上违法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张某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在医疗终结后,王某于2009年3月向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张某和李某赔偿上述损失。法院依法主持调解,王某与张某、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和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损失7万元。

事后,承担了7万元赔偿责任的张某、李某认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对高速公路疏于管理,王某驾驶摩托车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公路管理局未进行有效制止,也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遂于2009年5月向辖区法院起诉东营市公路管理局,请求赔偿在上案中的损失7万元和自己的车损1万元,共计8万元。

在辩护中,东营市公路管理局认为:首先,原判决对王某是怎样非法行入高速公路以及是在维修的道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驶入通行的道路上,还是在通行的道路上掉头穿越中央分隔带驶入正在维修的道路认定不清。其次,在之前的民事判决中,双方当事人都未申请追加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参加诉讼,法院已将此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张某、李某不能再提起侵权之诉,判决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再次,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在东港高速公路半封闭施工期间,被封闭的单侧沿线各个路口都设置了明显的禁令标志,禁止一切车辆驶入,并采取了停止收费、放下栏杆等禁止通行的措施,依法履行了职责。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依据相关法律,依法作出驳回张某、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的终审判决,并于2010年5月中旬送达双方当事人。6月2日,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7万元赔偿金仍由张某、李某负担。(记者 陈同磊 通讯员 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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