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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本案房屋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来源:黄河口晚刊 2010-05-12 04:47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李某抚养,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无偿赠与李某。协议签订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08年9月,李某以张某居住的房屋为自己所有为由将张某赶出大门,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律解析】

首先,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张某的房子赠与给李某,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协议成立。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协议签订以后,双方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协议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这一要件是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协议被确认为诺成协议为前提的必然要求;第二,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从本案来看张某完全符合协议法规定的关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故张某可以撤销该房屋的赠与。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协办主任:刘伟忠 律师电话:(0546)8213999

网址:www.dwlawfirm.cn地址:东营蓝海新悦大饭店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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