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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法院调解书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来源:黄河口晚刊 2010-04-07 05:00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甲、乙夫妻共有房产四间,登记在甲名下。2008年1月16日,甲、乙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二项: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甲名下的四间房产自愿赠与给婚生子丙(当时为未成年人)所有。离婚后,甲、乙分别居住两间房屋,共同照顾婚生子,对该房产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2008年5月,甲谎称:手中有两套商品房可以低价出售,并以原有的四间房屋房产证抵押,骗取丁18万元并挥霍一空。2008年8月,甲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处以刑罚。后丁又起诉甲民事赔偿,法院判决甲赔偿丁18万元。判决生效,甲逾期未履行义务,丁申请执行,法院裁定查封了甲名下的房屋。对此,丙依据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决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争议房屋属丙所有,异议成立,解除查封。随后,丁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争议房屋为甲、乙共同所有。

【法律解析】

我国《物权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不经过登记或交付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生效时间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准。但是,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类型很多,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以及各种命令、通知等,其中判决又可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那是不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法律文书都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呢?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他所指的法律文书仅仅是指那些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和裁定,在这类判决和裁定中,必须明确确定物权变动和设定的内容,如果判决、裁定只是确定了支付金钱、提供劳务等,就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大多数学者认为,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仅限于法院作出的形成判决和部分裁定,部分裁定主要是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和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拍卖成交裁定及以物抵债裁定。结合本案,甲乙将其共同财产自愿赠与给丙,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支持,该调解书虽然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但是对其物权变动事项所作的调解,尚不能与形成判决具有同一的形成力,因此甲乙对物权变动的协议虽有效,但其调解协议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丙由于事后未及时办理受赠房屋过户登记,故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乙双方共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协办主任:刘伟忠 律师电话:(0546)8213999

网址:www.dwlawfirm.cn地址:东营蓝海新悦大饭店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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