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东营市公安机关明确,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可持户口簿、父母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统一变更姓名证明)到派出所申请办理。 (记者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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