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市科技局也可根据省科技厅的委托,对有关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对经济效益好、社会影响大、技术难度高或属多学科、跨行业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审查后可报省科技厅组织鉴定。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较高实践经验、敏锐洞察力和较强判断能力,熟悉被鉴定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客观公正,热心科学技术事业,敢于承担责任。选聘的鉴定专家须来自不同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名专家;市外专家不得低于专家总数的一半;选聘专家至少来自5个不同的工作单位。新办法施行后,1999年8月12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已经废止。(记者 李波 实习生 陈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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