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鑫利废油再生有限责任公司等123家公司、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连续两个(含两个)以上年度未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已经被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两年(含两年)以上;连续两个(含两个)以上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该企业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之规定,我局拟吊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宝国
联系电话:5622100
拟吊销的123家公司、分公司名单详见利津县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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