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中,执法部门或公职人员不作为或慢作为,咋办?从2015年开始,山东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省份,探索突破环境资源案件中“谁来当原告”的困境,发现环保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昨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10起环境污染典型案例,一些部门“怠于治污”被告上法庭,检察机关通过司法手段严厉惩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案例1:公职人员参与私排有毒有害污水
“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刘某某担任潍坊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寒亭区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分管城市管理数字化指挥中心,负责城市综合执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等事项的上传下达、任务派遣及处理情况反馈等职责。”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刘某某明知张某、游某、赵某等人未经审批许可私自排放化工污水,故意不履行相关职责,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予制止及进行信息反馈;同时伙同张某、游某、赵某等人,在五里埠村租住院落,并亲自定做、购买钢罐等排污设备,采用挖埋地下管道等手段,私自将排污设备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排放有毒有害化工污水,不仅对寒亭区污水处理厂造成严重冲击,而且对污水处理厂下游浞河造成严重污染,导致浞河下游昌邑市都昌街办西安村农作物、鱼塘损失严重。
经山东省环科院鉴定,本案造成环境损害费8659302元。法院在审查逮捕张某、游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中发现刘某某涉嫌职务犯罪线索。2016年7月13日,刘某某因滥用职权罪、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案例2:露天鸡粪场污染严重,“一罚了之”没了后续
南洋食品公司租赁高密市密水街道后窎庄村土地用于存放晾晒鸡粪,共占用耕地106亩,其中63亩用于晾晒鸡粪,剩余土地种植农作物。该晾晒鸡粪场为露天形式,规模较大,未采取任何有效防臭气扩散措施,发酵完的鸡粪存放处四周无围挡,成群的蚊蝇滋生,严重污染周围环境,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2017年8月6日,高密市环保局针对上述违法情形,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南洋食品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的排放,并于同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洋食品公司处3万元罚款。
南洋食品公司虽于当日缴纳全部罚款,但晾晒鸡粪现场并未整改,仍有63亩土地堆满鸡粪,持续散发出恶臭气体,污水流入沟中,形成恶臭黑水坑。对此,高密市环保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9月29日,高密市检察院依法向高密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责令南洋食品公司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并对南洋食品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2017年10月27日,高密市环保局书面回复称,已依法跟进监督,但经核查,南洋食品公司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社会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4月17日,高密市检察院向高密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目前,南洋食品公司已将晾晒鸡粪场所堆放的鸡粪全部清理完毕,并对土地进行了复垦,污染现场得以有效整改。
案例3:下发通知后没了下文,危险废物暴露没人管
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八东村村民崔某某在该村
内有一处废弃的棉花加工厂,厂区内存放有大量危险废物。经鉴定,上述危险废物中含有大量的二甲苯,暴露于空气中很容易扩散,危害性极大。2017年4月28日,利津县环境保护局将崔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对现场的危险废物一直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涉案危险废物一直存放于无防渗设施、无防挥发设施的地面上,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2017年9月13日,利津县检察院向利津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案危险废物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污染。利津县环保局回复称,已先后向利津县盐窝镇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盐窝镇崔某某处疑似危险废物存放点开展执法行动的函》《关于盐窝镇崔某某处疑似危险废物存放点督办的通知》等,要求盐窝镇政府按照环保网格化属地监管原则,联系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单位,签订协议妥善处理,但经现场勘查,院内危险废物至今仍未做任何处理,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2月26日,利津县检察院依法向利津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8年3月30日,利津县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目前,233余吨涉案危险废物被处置。 (记者殷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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