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闫某均在利津县某批发市场路口从事个体出租(均没有出租车合法手续),2013年7月的一天,李某找到闫某,就闫某有无跟张某说自己骂他一事进行理论。结果两人却越说越急,并引发肢体冲突。闫某躲近车内后,李某依然不依不饶,从其车上又拿出一条棍子对他实施殴打。
事发后,闫某到卫生院就诊,被诊断为头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并被建议修养两周。法院审理认为,对闫某造成的损害,李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闫某在面对李某质问时,开始采取了积极避让,但当李某与其发生殴斗时,其又与李某发生对打,也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并依法确认李某负80%的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规,判决李某赔偿闫某因身体损害造成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近2000元。
一审判决后,闫某觉得判决剥夺了自己正当防卫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工费认定数额偏低等,遂提出上诉。而李某在一审判决后,觉得闫某医疗费不合理,属于过度医疗,且闫某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在家休养而是继续从事出租工作赚钱,遂一并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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