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后,法官立即与老人及其子女取得联系,并到其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原来,老人的大儿子与小儿子是同村邻居,因宅基地问题,兄弟俩少有往来。老人的老伴去世后,跟随小儿子生活,后因家中琐事,老人与小儿子发生了激烈争吵,一气之下,老人搬到大女儿家居住。为此,小儿子与他的姐姐也产生了隔阂。
在与老人的交流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老人的明确诉求是子女们轮流照顾其生活,支付赡养费。在法官的调解下,老人的大女儿和小儿子均同意老人的意见,但大儿子坚称,因老人原有住房在小儿子盖新房时拆除了,老人应跟随小儿子生活,拒绝承担赡养责任。承办法官对老人的大儿子进行了大量的思想疏通工作,使其明白作为老人的子女,有义务照顾老人生活。最终达成调解意见:老人轮流跟随三子女生活,并依法支付赡养费。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无论从社会伦理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说,赡养父母是每个为人子女者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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