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离家出走的行为可视为夫妻之间已分居生活,但是否准予离婚,还应当判断离家出走的原因是不是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贾某与妻子闫某争吵频繁,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闫某在未予知会贾某的情况下,便离家出走杳无音信长达5年之久。最终,贾某将“消失”了5年的妻子起诉至法庭,要求离婚。
法官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综合本案上述情况,应认定贾某与闫某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故本案判决准予贾某与闫某离婚。但财产情况因无法查清,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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