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商家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或服务环境,虽然商家也进行了友情提示,但是《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因事故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最终,经调解,理发店同意赔偿赵女士200元现金,同时为赵女士提供为期3个月的免费理发服务。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类似本案中的提示有很多。对于商家来说,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对周围环境的感知、认知能力要差得多,而商家对自己的设施情况比消费者要更清楚,应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而不单单是设立一个提示牌。对消费者来说,在看到提示牌后也应加以小心,如果因疏忽大意造成自身损失,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要负有一定责任。李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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