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家住利津县某小区的张某驾驶车辆驶出小区门口时,将同住该小区的李某所有的、未束犬链的迷你泰迪犬碾压致死。因均是熟人,双方同意私下处理,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后来协商不成,李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
庭审中,李某认为,张某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应承担事故全部的赔偿责任。同时提交购犬证明一张,主张财产损失 3000元。李某饲养迷你泰迪犬已有三年,在长期相处的过程中,对该犬已产生情感上的依赖,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李某对这些证明等都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仅以购买宠物犬的证明主张财产损失数额,在张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证据效力欠妥。关于事故责任及赔偿范围,张某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未对路面情况尽注意义务,忽视行车安全,对碾压李某的宠物犬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失,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未束狗链,放任犬只在居民区道路上行走且未尽防范与注意义务,是引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饲养人与被饲养的宠物在长期相处过程中,必然产生感情并存有情感上的依赖,因宠物突然非正常死亡必然对饲养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但该种伤害不符合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在法官耐心的调节下,最终张某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额外再补偿原告一部分,双方握手言和,本案以调解结案。
(记者 李静 通讯员 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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