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路某、王某、郭某三人系朋友关系,平日经常出没网吧。因为没有固定工作,三人没钱上网娱乐,渐感生活拮据。为了弄点钱,三人便凑在一起谋划实施盗窃。经过一番“考察”后,他们就把盗窃目标锁定了广场景观射灯的镇流器。
2013年6、7月份,三人多次结伙到利津县凤凰广场,趁着深夜,使用扳手、螺丝刀等工具,拆卸景观射灯镇流器。在将景观射灯镇流器盗回居住地点后,再将其内部的铜丝铁块取出,然后销赃给当地的废品收购站,非法所得的收入用于个人上网等花费。
尝到甜头后,2014年7月份,王某、郭某认准利津县凤凰广场,多次结伙趁人不备拆卸景观灯。
同年7月21日,王某为了弄点钱,独自到凤凰广场实施盗窃。结果,盗窃过程中被当场抓获。利津警方顺藤摸瓜,先后于2014年10月27日、2015年2月9日将郭某、路某捉拿归案。三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日前,利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郭某、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近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3000元;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扳手、螺丝刀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 张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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