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李某甲、田某、杨某、李某乙等人自筹资金建设工厂,注册成立公司。李某甲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杨某担任工厂主要业务负责人。据了解,该公司主要生产金刚砂和切割液,但是由于效益不好就选择了停产。2013年5月初,四人在利津县北宋镇韩墩干渠西侧租用了一处农田。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建成了生产甲硫醇钠的小化工厂。2013年5月9日,利津县环境保护局勒令该厂停工,但四人并不理会,而是继续生产。20天后,利津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取缔该小化工厂。
据了解,甲硫醇钠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农药中间体化合物,会产生大量恶臭、有毒的硫化氢和甲硫醇等废气和废水,均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毒物质。该化工厂并无任何环保处理设备,在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两个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土坑内,并通过喷淋塔直接向空气中排放废气。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中心对该小化工厂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评估。经计算,污染损害费用包括废水治理、污染土壤整治、大气环境修复等共计96万余元。
日前,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该化工厂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杨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员,对化工厂污染环境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并一审裁决,李某甲、田某犯污染环境罪,各处罚金 5万元;杨某、李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各处罚金3万元。四人所在的化工厂也因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 (记者 张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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