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30日14时左右,张美美驾驶A轿车,沿省道3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利津县汀罗镇东宋村兴农饭店门口时,因打盹致使驾驶车辆驶入路北侧,撞在路边树木及电线杆上,联通公司部分通信设施被损坏。同日18时15分左右,王小楠驾驶B轿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横亘在公路上的电缆线绊住底盘造成车辆侧翻,导致乘车人张老太受伤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美美在撞倒电线杆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美美撞倒电线杆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后次事故发生并造成张老太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她的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王小楠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B轿车驾驶员王小楠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注意、谨慎、安全驾驶义务,系造成乘车人张老太死亡的另一原因。另外,联通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权人,虽负有管理、检查、维护等义务,但张美美将电线杆撞倒后并未报警或通知相关责任人,致使联通公司无法及时尽到维修义务,其对张老太的死亡负相对较小的责任。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形成原因,确认张美美应承担60%的责任,王小楠应承担30%的责任,联通公司应承担10%的责任。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955元。因上述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所以张美美、联通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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