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周之内,利津县境内连续出现两起拦路劫持妇女的案件,其中一起案犯还对被劫持妇女实施了轮奸。利津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高度重视,经缜密侦查,于2012年11月分别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三人抓获,此案告破,斩断了伸向无辜妇女的黑手。
经审查得知,2012年10月22日晚,李某、李某某、王某某预谋在路上劫持妇女实施强奸行为。当晚20时许,李某某、王某某乘坐由李某驾驶的黑色轿车,三人尾随骑电动车的王某某至利津县利津街道前宋村南侧转盘处时,将王某某逼停,并将王某某强行拖至轿车后排座上加以控制。随后,三人将王某某带至某村农田一僻静土路处,威胁王某某并在轿车后排座上先后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2012年10月28日晚,李某、李某某两人故伎重演,驾车在利津县明集乡王桥南侧附近欲劫持骑电动车的妇女王某。两人将王某强行拖至轿车后排座上,就在李某驾车离开的时候,王某趁机逃脱,跑到附近一户居民家中,李某、李某某见状立即驾车逃离了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对三人的犯罪行为应以轮奸予以处罚。依法分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记者 李静通讯员 张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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