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李某是同村人,两人恋爱期间,关系一直很好。2008年两人商定承租一家门头做食品批发生意,前期投资由刘某出。于是刘某跟家人东拼西凑筹了20万元钱,汇款到李某账户。不久后,两人分手,刘某想要回出资的20万元钱,但是遭到李某拒绝,于是刘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到银行调取该笔汇款,由于汇款时间在2008年,无法查到该笔汇款。刘某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此笔汇款的存在,法官因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通过该案件,法官想提醒恋爱中的男女们,应慎重对待恋爱中的经济交易,除非有借条等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般的赠与行为起诉至法院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开言 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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